第十三條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后,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